(2017)鲁16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杜鹏、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杜鹏,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06号原告:王洪军,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生,男,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由庆云县常家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杜鹏,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新县河流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胜林,总经理。被告:山东龙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804室。法定代表人:袁玉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洪军与被告杜鹏、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