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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张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宁,女。被执行人张涛涛,男。本院执行的张宁与张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09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涛涛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宁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张涛涛偿还张宁3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39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涛涛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宁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宁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