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首人诉王彦峰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首人,王彦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47号原告:李首人,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彦峰,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首人诉被告王彦峰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首人撤回对被告王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首人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人民陪审员 任双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