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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与海博瑞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海博瑞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47号原告: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山工业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111572699。法定代表人:陈献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博瑞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2号楼5层E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0302679625866E。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博瑞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计2200.5元,由福建华龙化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友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