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爽、裴雨达与李铁军、闫丽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爽,裴雨达,李铁军,闫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爽、裴雨达被执行人:李铁军、闫丽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