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红与周恩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周恩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555号原告:徐红,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周恩龙,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徐红与被告周恩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红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有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