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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红与周恩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周恩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555号原告:徐红,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周恩龙,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徐红与被告周恩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红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有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