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国怀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国怀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455号原告:周波,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国怀芬,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周波与被告国怀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