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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呼翠琴与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翠琴,王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翠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枫,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枫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进入评估程序但申请人未交费退回,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助理审判员  赵岗岗助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