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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毛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1月14日到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毛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雄县,2007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到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毛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毛磊与白某某等人在雄县文昌园小区门口将张某某拦住,索要赵某某(张某某之妻)欠李某某的欠款,后李某某赶到现场,与张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毛磊等人持铁棍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毛磊、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毛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毛磊等人在雄县文昌园小区门口将张某某拦住,索要赵某某、张某某欠李某某的欠款,后李某某赶到现场,与张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毛磊将张某某致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11月14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毛磊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6年大约八月份的一天,其和李某某开车来到雄县文昌园。见文昌园门口西侧有一个人。李某某下车和对方说话,说着说着就嚷起来。李某某从车里面拿出一根铁棍。上去就打对方的腿部和腰部。对方被打倒了。其和李某某开车走了。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6年大约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其和毛磊开车来到雄县文昌园找张某某要欠款。在文昌园门口西侧见到张某某,其和张某某要欠款,张某某说现在没有,两个人嚷起来。其从车里拿了一根铁棍打了张某某的腿几棍子。其骂了毛磊两句他才动手,他拿铁棍象征性的打了张某某两下。其继续用铁棍打张某某的腿、后背。张某某被打倒了。张某某坐在地上,其和毛磊就走了。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6年8月3日上午大约九点,其和王某甲、沈某某在口福居饭店见面。看见白某某、毛磊、小青、王某乙、左某某还有十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来了。毛磊和其要欠他大哥的钱。一会,见李某某过来,李某某让那些人抄家伙打其。就见李某某、毛磊打开了车号冀F6**红色轿车的后背箱拿出铁管,李某某上来用铁管打其后背、左胳膊几下。其就跑。李某某、毛磊追上其,他们用铁管把其打倒,其用双手护着脑袋侧身躺在地上。对方的人就用铁管打其的腿部、后背、胳膊。其站起来又跑。对方的人又追上其,李某某一铁管打在其腿上。4、证人赵某某证实,2016年8月3日上午9点,其老公张某某打电话说有四五个人把张某某围在口福居饭店门口。其来到口福居饭店门口见张某某站在那,小青、白某某、左某某还有三四个不认识的人来了转了一圈又走了。毛磊和四五个不认识的人来了。毛磊和其要钱。李某某打开红色轿车的后备箱拿了一根铁管,这时,毛磊、白某某等人也从车里拿出来铁管。他们就冲向张某某。李某某用铁管打了张某某胳膊一下。张某某就往东跑。李某某、毛磊等人追着张某某打。张某某被打倒。张某某侧身抱着脑袋躺着。对方的人就用铁棍打张某某的腿部、腰部、胳膊。还有两三个人踹张某某后背、腿部几脚。5、证人沈某某证实,2016年8月3日上午9点多,其和张某某、王某甲开车走到文昌园小区门口,被两辆车别住,张某某给妻子赵某某打电话。其看见白某某、毛磊、左某某、小青等人,张某某与对方的人到旁边说话。这时,赵某某从西面过来。李某某从一辆红色轿车的后备箱里面拿出铁管打张某某的肩部、后背。赵某某去拉架,毛磊抓着赵某某的头发,毛磊、李某某又打赵某某的脸部、头部,用铁管打张某某腿部、腰部。其打电话报了警。6、证人王某甲证实,2016年8月3日上午8点多,其和沈某某、张某某开车到口福居饭店门口,被两辆车别住。张某某给妻子赵某某打电话。张某某与对方的人到旁边说话。这时,赵某某从西面过来。对方的人从一辆红色轿车的后备箱里面拿出铁管说打死张某某。对方的人用铁管打张某某的胳膊、腰、腿,张某某就跑,对方的人就追着打。7、证人左某某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大约八点,其和小青正在雄县文昌大街海荣投资公司上班。毛磊来了让跟着他去要帐。其和毛磊、小青来到文昌园小区门口见到张某某。其和张某某认识,其就往东走了十多米。这时,李某某过来和张某某说话。他们说着说着,李某某、毛磊用铁管就打张某某,张某某就跑。李某某追着张某某打,后来,张某某被打倒了。李某某又打了张某某腿部几下。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赵某某、沈某某辨认,毛磊、李某某就是参与打张某某的人。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10、协议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毛磊等人达成赔偿协议。11、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毛磊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毛磊、李某某表示谅解。12、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毛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1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毛磊2007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12月31日、2015年6月10日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1970年7月12日出生、毛磊于1981年8月5日出生。1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张某某、赵某某曾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两万元。16、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7、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赵某某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毛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磊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毛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