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桂晓莲、黄小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晓莲,黄小志,桂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桂晓莲,女,1957年8月18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黄小志,男,1962年9月2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桂晓梅(又名桂小梅),女,1962年5月1日生,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桂晓莲与被执行人黄小志、桂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做出(2008)渝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晓莲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小志、桂晓梅支付案款167044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4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18300元,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黄小志、桂晓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其余应执标的款148744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406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桂晓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