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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1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洋,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903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洋,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达街1号院3号楼8-8110901。法定代表人纪永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瑞洋与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9347号裁决书对被执行人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李瑞洋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叫神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