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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邢文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13号原告邢文利,男,1973年3月17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2号。主要负责人孙传鲲,经理。原告邢文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