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71号原告:叶某某,女。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被告:李某丙,男。被告:李某丁,男。被告:李某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