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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某、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43号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李某申请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