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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汉卿与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汉卿,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郑汉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凤茹。被执行人: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696302970。法定代表人:贾齐,该××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龙,该××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汉卿与被执行人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11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35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其主要财产均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现本院已委托该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03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