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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敬淇与耿升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敬淇,耿升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敬淇,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升运,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孙敬淇因与被申请人耿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敬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