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龙兴与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兴,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龙兴,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本院在执行杨龙兴与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60260元及利息,诉讼费6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