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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罗英、张敏、周孝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英,张敏,周孝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19号原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沙。被告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张敏,女,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周孝宏,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英、张敏、周孝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原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松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