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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春武与刘建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武,刘建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683号原告:林春武,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锦(兄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建华,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春武与被告刘建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5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林春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春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建华立即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700元。事实与理由:1、其系大货车驾驶员。2013年间,刘建华雇佣其作为司机,驾驶刘建华所有的闽B×××××号大货车12天,每天工资100元,计1200元。2016年5月份左右,刘建华再次雇佣其驾驶大货车10天,每天工资150元,计1500元。此后,刘建华至今未支付上述共计2700元的工资。2、因刘建华在厦门出车祸,压断路人的手臂,让其承担该起车祸的责任人,其不肯帮刘建华承担责任,刘建华就不肯支付工资,双方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刘建华辩称,其确实有拖欠林春武工资2700元,但其不同意支付该笔工资。因林春武开车太快,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使其赔偿1000多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林春武系驾驶员。2013年间,刘建华雇佣林春武作为司机,驾驶刘建华所有的闽B×××××号大货车12天,每天工资100元,计1200元。2016年间,刘建华再次雇佣林春武驾驶大货车10天,每天工资150元,计1500元。刘建华至今未支付上述共计2700元的工资。因索款无着,林春武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关于刘建华主张的林春武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使其赔偿1000多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与本案追索劳动报酬并无关系,故对刘建华的主张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刘建华结欠林春武劳动报酬款27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刘建华负有及时支付给林春武所拖欠工资的义务。林春武关于要求刘建华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款2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刘建华关于其无需承担偿付林春武劳动报酬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林春武劳动报酬款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