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铁宝与夏宝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铁宝,夏宝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13号原告:白铁宝,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夏宝森,男,年龄不详,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白铁宝与被告夏宝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白铁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铁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