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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查玉芳、艾昭君等与江德、高宝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玉芳,艾昭君,艾某,艾永吉,郑凤珍,江德,高宝巨,北京杰昌佳宝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查玉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艾昭君,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艾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艾永吉,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郑凤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江德,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被执行人:高宝巨,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北京杰昌佳宝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现邵镇。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查玉芳、艾昭君、艾某、艾永吉、郑凤珍与被执行人江德、高宝巨、北京杰昌佳宝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