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郑玉成诉刘涛农村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成,刘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541号原告郑玉成,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余庆村。被告刘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余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成诉被告刘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郑玉成负担。审判员 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