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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翟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翟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04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田占祥,任丘市吕公堡镇法律服务所。被告翟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陈某与被告翟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威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