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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明久、于明生、于明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明久,于明生,于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5号申请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繁荣大街御景豪庭底商5-7号。法定代表人陈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明久,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组。被执行人于明生,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组。被执行人于明才,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组。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明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榆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明久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大部分欠款,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榆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