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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659号原告:魏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周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