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迈威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迈威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182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迈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愉景雅苑酒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余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迈威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迈威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