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先桃代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桃,代晴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48号原告:张先桃,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晴明,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张先桃与被告代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先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桃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先桃负担。审 判 长 谷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