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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先桃代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桃,代晴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48号原告:张先桃,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晴明,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张先桃与被告代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先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桃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先桃负担。审 判 长  谷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