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俊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俊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寒松,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鑫,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俊立,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秦平山,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杜俊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7)冀0104民初4402号,证明上诉人已经就杜俊立与石家庄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贷款是否负连带偿还责任问题向法院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立案。现发回你院重审,本案应当依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402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认定上诉人是否对孙玉彬构成名誉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根山代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建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