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忠、曹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忠,曹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42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德忠,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曹解香,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忠、曹解香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新房集字第0057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忠、曹解香57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化县游家镇,产权证号为新房集字第00571号的房屋一套。案件受理费570元,由李德忠、曹解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康 静审 判 员  欧阳昭审 判 员  邓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