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村民委员会、马留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村民委员会,马留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五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刚,该村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留柱,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岑,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系被上诉人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留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新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诉争的房产系其在抢占的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明确表示知道在建房时地下铺设有自来水管道,而判决书却认定其不知情,歪曲了事实。即使其财产合法,根据过错原则,被上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2、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中,上诉人已经对河北冀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存在瑕疵,不完整,应补充鉴定后重新质证,一审法院在未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况下,认为上诉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采用鉴定结论,证据不足。马留柱辩称:1、本案诉争房产下的宅基地是村委会按规划调整给被上诉人的,上诉人称抢占集体土地不能成立。2、上诉人明知地下有自来水管网,仍作为宅基地发放,过错在先,且村委会对自来水管网有管理维护义务,被上诉人家的房屋损害是自来水管破裂造成的,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3、被上诉人的损失有鉴定为证,上诉人虽然提出质证意见,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留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房屋租金共计82051.97元,鉴定费170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0年建造房屋,其房屋下自来水管道由被告于1980年铺设,并一直使用至2015年8月,水管破裂,将原告房屋浸泡,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破裂自来水管道。被告称其铺设自来水管道在先,原告建房在后,且原告系非法占用被告村集体土地建房,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为原告提供一定的帮助。原告称该房占地系被告为原告调换的宅基地,且该房已经建成5年之久,其建房时对地下铺设有自来水管道不知情。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委托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管道破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自来水管道破裂致使地基长期受水流侵蚀、浸透、液化造成该房屋严重损坏,故该房屋损坏与自来水管道破裂长期浸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出具了该房屋修缮方案,该方案载明现场勘验情况为:“1、东首间南间北墙、南墙存在贯穿性裂缝;2、客厅东墙、西墙、南墙存在贯穿性裂缝;3、东偏房西墙、南墙存在裂缝。从墙体裂缝形成分析,被鉴定房屋基础出现了不均匀沉降现象,被损坏墙体与基础必须拆除重新修建”。原告对该鉴定结论及维修方案无异议,被告对该鉴定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房屋下沉出现裂缝是原、被告双方责任。对该鉴定中的修缮方案有异议,修缮方案越俎代庖,修复方案没有内容。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河北冀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照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修缮方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我们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马留柱被破坏房屋按照维修方案的维修费用为70651.97元”。被告称该鉴定报告是一个不完整的报告,前后矛盾,费用清单中的垃圾外运、冬季使用、专业资质施工队等费用都是加进去的,配料与以前的房屋质量鉴定是不符的。关于房屋租赁费用,原告称该房出现裂缝后,不能居住,一直在正定县城源树林小区租房居住,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共13个月,租金为800元/月,共计10400元,房屋租赁押金1000元。被告称没有证据证实该房屋是危房,因此,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请求不应支持,原告的租赁协议和收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称,该租赁协议是其儿子马立飞代为签订的,且该租赁费已经实际支付,并且符合房屋现状的要求。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提供的房屋裂缝照片、租房协议、票据等;3、被告提供的原告房屋图片;4、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维修鉴定意见、河北冀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建房所占土地系从被告处抢占,且不符合规划建房。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予以否认,故不予认定。本案系被告所有的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的原告房屋的损害,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修缮方案。原告对该鉴定结论及维修方案没有异议。被告对该鉴定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原告房屋下沉是原、被告双方责任,对该鉴定的维修方案有异议,认为没有维修内容。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原告的房屋维修费用,由河北冀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维修费用为70651.97元,原告对该鉴定没有异议。被告对该维修费用清单中的部分项提出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期间租赁房屋租金为10400元,被告称该房屋未被鉴定为危房,故不应当支付租金费用。根据现场勘验及鉴定结论,原告受损房屋墙壁出现裂缝、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考虑原告如继续居住确实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况,以及原告租赁的房屋在城市,其房屋租金高于原告受损房屋所在村的租金,故酌定原告房屋受损期间租金6500元。原告主张的租赁房屋押金1000元,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时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70651.97元、房屋租赁费6500元。二、本案鉴定费17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负担。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诉争的房产系被上诉人在其抢占的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否认,故对上诉人所称不予采信。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称其建房之前不清楚下面有水管,并未陈述其建房时知道地下铺设有自来水管道。被上诉人建房时对地下有自来水管网不知情,上诉人未将此情况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也承认管道确实通着水,确实坏了,故应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房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予支持。鉴定机构认定被上诉人的房屋损害与上诉人的自来水管道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出具了房屋修缮方案,对维修费用也作出了鉴定,上诉人虽然在一审中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判决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56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爱民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