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136号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4号。法定代表人张鸦,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0元,减半收取12780元,由原告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