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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谈永亮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永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335号原告:谈永亮,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蠡,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70号。负责人:高琪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钧,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永亮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谈永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谈永亮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永亮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谈永亮负担。审 判 长  吴寒阳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