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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68号贾某某钟某某与邹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钟某某,邹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6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邹某(曾用名邹甲),女,汉族,居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贾某某、钟某某与被告邹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原告贾某某、钟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贾某某、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减半收取计9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贾某某、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玉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