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68号贾某某钟某某与邹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钟某某,邹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6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邹某(曾用名邹甲),女,汉族,居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贾某某、钟某某与被告邹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原告贾某某、钟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贾某某、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减半收取计9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贾某某、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玉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