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193号被执行人邓某某。被告邓某某罚金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鄂0116执119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邓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某暂无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