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许德福、王智勇、王有发、梁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许德福,王智勇,王有成,梁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许德福,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凤鸣村。被执行人王智勇,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东升村。被执行人王有成,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东升村。被执行人梁成发,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凤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许德福、王智勇、王有成、梁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许德福、王智勇、王有成、梁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