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赵文存与吴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存,吴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932号原告赵文存,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吴红宝,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存与被告吴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赵文存负担。审判员  白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