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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刘XX,梁二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4号申请人:王XX(梁一X之妻),女,41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刘XX(梁一X之母),女,66岁,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相XX,女,3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梁二X(梁一X之女),女,16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XX、刘XX、梁二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XX、刘XX、梁二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梁一X名下车牌号新C80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王XX一人继承,刘XX、梁二X均放弃继承权;二、该纠纷案结事了,再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