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卫某某无可保全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