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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54号原告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317408725T(1-1),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南。法定代理人雷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发,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李江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江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盛世康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