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红恩与丁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恩,丁国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051号原告:宋红恩,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被告:丁国红,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宋红恩诉被告丁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红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宋红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殿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