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军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当杨公路与津静公路交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推搡、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军踢踹被害人李某1左脚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军明知被害人李某1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左足足背可见瘢痕两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左足内、中楔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左足第2、3跖骨基底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军供述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军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当杨公路与津静公路交口处,因拉活问题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推搡、扭打,期间,被告人王军用脚踢踹被害人李某1左脚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军明知被害人李某1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左足足背可见瘢痕两处,长度分别为5.0cm、8.1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左足内、中楔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左足第2、3跖骨基底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王军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被告人王军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王军因拉活问题双方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王军打伤经过,其与王军达成民事和解协议。2.证人陈某、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军与被害人李某1打架经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打架现场勘验的情况。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军的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以及被告人王军无前科的情况。6.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李某1与被告人王军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对被告人王军表示谅解。7.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李某1伤情情况。8.被告人王军的供述,证实打伤被害人李某1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案发后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军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 莹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