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米凤与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凤,吴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590号原告:米凤,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吴平,又名吴振平,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米风与被告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米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米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