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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877号原告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琸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