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加礼与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礼,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加礼,男,1957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7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礼与被执行人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志刚于2017年5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加礼现金1000元,下剩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加礼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