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凤春与李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春,杨雨晴,李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春,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杨雨晴,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少林,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凤春、杨雨晴与被执行人李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