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商孔明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孔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商孔明。被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9.205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