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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舒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223号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金丝街201号。法定代表人:郑登易。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联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公司职工)被告:舒永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