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潘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牛某某,乔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某某、王某偿还借款23223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乔某某、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王某银行存款23223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