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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闫联舸与孙安国、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联舸,孙安国,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闫联舸,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安国,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兴华,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联舸与孙安国、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