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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韩开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148号韩开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绪申立即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27698.50元、透支利息3349.97元、滞纳金2997.22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5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0元、执行费4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百度“”